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9〕34號)精神🥹,製定和完善社會團體的人事管理政策,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現就全國性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人事管理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業務主管單位必須予以高度重視🚣♀️,認真加強管理。民政部👨🏿🚀、人事部要對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使社會團體的人事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製化、規範化的軌道🛌🏻。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其檔案管理、檔案工資👋🏿、社會保險⇨、職稱評定🔔👱🏽♂️、住房公積金🍱、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政審證明等人事管理工作🤽🏻♀️⛹🏿♂️,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由人事部全國人才流動中心或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指定的有人事代理權的機構代理。
三、設有人事管理部門或設有專兼職人事管理幹部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工作已由業務主管單位人事部門統一管理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其人事管理工作可仍按現行管理辦法進行。
四🚣♂️、全國性社會團體從離🌍、退休人員中聘任的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𓀗,其人事管理工作由被聘人員原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原單位要創造便利條件☺️,支持這些人員在社會團體的工作。
五、人事部人才流動中心或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指定的有人事代理權的機構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好全國性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人事代理工作,並定期向民政部、人事部和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六、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要將本通知的內容及時傳達至所屬社會團體。全國性社會團體需要辦理人事代理的🧑🏻🎄,接本通知後⇾🤽🏻♀️,到人事部人才流動中心或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指定的有人事代理權的機構辦理對專職工作人員進行人事管理的代理手續。